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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 中華民國106726
    臺教高通字第1060101186B

    修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潘文忠 請假
    政務次長 姚立德 代行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學生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以固定修業年限內之下列各費為範圍:

    一、學雜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二、實習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三、書籍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四、住宿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五、學生團體保險費:其金額為實際繳納者。

    六、海外研修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七、生活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八、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學生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以修業期間之前項各費為範圍,並以二年為限,至多得再延長二年。

      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教育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生,得比照就讀國內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可貸項目及實際繳納額度辦理。

      受領公費之公費生,不得申請就學貸款。

      辦理學雜費減免或已請領教育部助學金之學生,應就第一項所定學雜各費減除學雜費減免或教育部助學金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

    第 七 條  申請本貸款者,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

    二、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且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二人以上就讀第三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學校,且具正式學籍者。

      前項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 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 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第一項家庭年所得總額,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最近一年度資料為準,由學校將學生申請之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彙總送該中心查調後,將查調結果轉知各校。

      學生對前項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並將複查結果送學校,由學校審定之。

      申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海外研修費貸款者,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並應為中央主管機關學海飛颺或學海惜珠之獲獎學生,或學校依大學法第二十九條及學則規定核准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之學生。

      申請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生活費貸款者,應為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十二 條  本貸款之申貸、償還、利息核算等作業程序與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中央主管機關、承貸銀行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所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施行。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