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膜式氣量計型式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膜式氣量計型式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
局 長 劉明忠
膜式氣量計型式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二、申請人申請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應檢具之相關技術文件如下:
(一)
封印位置圖及壓印式樣清冊二份(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者免附)。
(二)
原型式認證認可證書(申請型式認證者免附)。
(三)
變更前後差異之資料或測試報告(申請型式認證者免附)。
四、型式認證申請人應檢具下列相關技術文件及測試樣品,向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可之指定實驗室申請測試:
(一)
提交文件之列表。
(二)
技術特徵及操作原理說明文件。
(三)
透視圖或照片。
(四)
零件材料一覽表。
(五)
樣品結構尺度圖及立體分解系統圖(俗稱爆炸圖)。
(六)
標示檢定標記與封條位置說明圖及壓印式樣清冊。
(七)
指示裝置及調整機制說明圖。
(八)
資料版或銘牌以及其他標示之說明圖。
(九)
附加裝置圖(無附加裝置者免附)。
(十)
驅動軸之特性表(無驅動軸者免附)。
(十一)
電子元件以及其基本特性之列表(無電子元件者免附)。
(十二)
電子裝置之外觀、運作圖表以及軟體(架構與操作)之說明文件(無電子裝置者免附)。
(十三)
含安全基準檢測控制單元者,應另檢附特殊工具。
(十四)
符合安全性要求之測試報告(含安全基準檢測控制單元者免附):
1、氣量計之外殼及內部與燃氣有直接接觸之材料,如為金屬材料者,應提供材質分析測試報告或符合CNS
14741第8.29.1(3)節之測試報告;非金屬材料者,應提供符合CNS
14741第8.29.2節之測試報告。
2、氣量計連接於燃氣供應部位之CNS
14741第8.13節耐衝擊測試報告。
本款報告之取得,應由申請人向度量衡專責機關或經我國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MRA)認證機構認證之實驗室辦理,該測試報告應有該認證機構之認證標誌。
(十五)
測試樣品數量如下:
1、計量性能測試:申請型式認證,需檢附測試樣品一只;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需檢附主型式及其餘型式測試樣品各一只。
2、安全基準檢測控制單元測試:測試樣品三只。
3、壓力效應性能測試:最大工作壓力超過10
kPa之氣量計,需另檢附測試樣品一只。
六、經型式認證認可之膜式氣量計,有下列變更情事之一者,不須測試,應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
(一)
變更外殼標示、封印方式或尺度者。
(二)
變更計數器組標示者。
(三)
變更閥門組材質或尺度,並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可之指定實驗室判斷不會影響計量特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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