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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中華民國106726
    經標四字第10640004260

    修正「膜式氣量計型式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膜式氣量計型式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

    局  長 劉明忠

     

    膜式氣量計型式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二、申請人申請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應檢具之相關技術文件如下:

    () 封印位置圖及壓印式樣清冊二份(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者免附)。

    () 原型式認證認可證書(申請型式認證者免附)。

    () 變更前後差異之資料或測試報告(申請型式認證者免附)。

    四、型式認證申請人應檢具下列相關技術文件及測試樣品,向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可之指定實驗室申請測試:

    () 提交文件之列表。

    () 技術特徵及操作原理說明文件。

    () 透視圖或照片。

    () 零件材料一覽表。

    () 樣品結構尺度圖及立體分解系統圖(俗稱爆炸圖)。

    () 標示檢定標記與封條位置說明圖及壓印式樣清冊。

    () 指示裝置及調整機制說明圖。

    () 資料版或銘牌以及其他標示之說明圖。

    () 附加裝置圖(無附加裝置者免附)。

    () 驅動軸之特性表(無驅動軸者免附)。

    (十一) 電子元件以及其基本特性之列表(無電子元件者免附)。

    (十二) 電子裝置之外觀、運作圖表以及軟體(架構與操作)之說明文件(無電子裝置者免附)。

    (十三) 含安全基準檢測控制單元者,應另檢附特殊工具。

    (十四) 符合安全性要求之測試報告(含安全基準檢測控制單元者免附):

    1、氣量計之外殼及內部與燃氣有直接接觸之材料,如為金屬材料者,應提供材質分析測試報告或符合CNS 147418.29.13)節之測試報告;非金屬材料者,應提供符合CNS 147418.29.2節之測試報告。

    2、氣量計連接於燃氣供應部位之CNS 147418.13節耐衝擊測試報告。

      本款報告之取得,應由申請人向度量衡專責機關或經我國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MRA)認證機構認證之實驗室辦理,該測試報告應有該認證機構之認證標誌。

    (十五) 測試樣品數量如下:

    1、計量性能測試:申請型式認證,需檢附測試樣品一只;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需檢附主型式及其餘型式測試樣品各一只。

    2、安全基準檢測控制單元測試:測試樣品三只。

    3、壓力效應性能測試:最大工作壓力超過10 kPa之氣量計,需另檢附測試樣品一只。

    六、經型式認證認可之膜式氣量計,有下列變更情事之一者,不須測試,應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

    () 變更外殼標示、封印方式或尺度者。

    () 變更計數器組標示者。

    () 變更閥門組材質或尺度,並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可之指定實驗室判斷不會影響計量特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