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徵求辦理「帷幕牆工程、庭園、景觀工程、防水工程等三種專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專業工程技術課程講習」受託單位申請案。
依 據:依據營造業法第9條第2項及本部93年8月23日台內營字第0930085876號令頒「專業營造業之資本額及其專任工程人員資歷人數標準表」暨「帷幕牆工程、庭園、景觀工程、防水工程等三種專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專業工程技術課程講習作業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申請資格:相關專業機關(構)、學校、團體。
二、受理期間:自106年8月1日至106年8月31日。
三、受理申請機關:本部營建署中部辦公室(南投縣中興新村省府路38號三樓營建管理科,電話:049-2352911-321)。
四、收件截止日期:申請之相關專業機關(構)、學校、團體,應檢附申請須知規定之執行計畫書,於106年8月31日前以掛號郵寄本部營建署中部辦公室,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五、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附件「帷幕牆工程、庭園、景觀工程、防水工程等三種專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專業工程技術課程講習作業要點」。
帷幕牆工程、庭園、景觀工程、防水工程等三種專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專業工程技術課程講習作業要點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營造業法第九條第二項及本部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台內營字第○九三○○八五八七六號令訂定發布專業營造業之資本額及其專任工程人員資歷人數標準表規定,為辦理相關類科具技師或建築師完成帷幕牆工程、庭園、景觀工程、防水工程等專業技術課程講習(以下簡稱專業技術課程講習)取得結訓證明後,得分別擔任帷幕牆工程、庭園、景觀工程、防水工程等專業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得委託經本部遴選之專業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專業技術課程講習事宜。
三、委託辦理講習方式規定如下:
(一)
本部應公開遴選受託單位,以三年為一期統一辦理遴選,相關遴選事宜由本部公告之。
(二)
專業機關(構)、學校、團體得提具計畫書向本部申請評選為受託單位,本部得成立評选小組,就申請資格、計畫書進行審查、評選。
四、經獲選辦理講習之受託單位,應將講習之課程內容、時數及期間等相關事項,於講習前一個月刊登新聞紙、網站公告周知。
前項講習課程內容、時數規定如下:
(一)
帷幕牆工程:帷幕牆概論二小時、帷幕牆性能標準三小時、帷幕牆性能設計四小時、帷幕牆風雨試驗三小時、帷幕牆規範三小時、帷幕牆材料應用三小時、帷幕牆施作安裝八小時、帷幕牆勞工安全衛生一小時、實例介紹二小時、考試一小時,共計三十小時。
(二)
防水工程:防水工程簡介一小時、防水原理二小時、防水工程之材料種類與規格六小時、防水工程設計規範三小時、建築物之防水工程設計與施工六小時、土木工程與地下構造物之防水設計與施工三小時、常見漏水位置之介紹與預防三小時、防水工程實案討論二小時、防水工程勞工安全與衛生一小時、實例介紹二小時、考試一小時,共計三十小時。
(三)
庭園、景觀工程:景觀工程簡介一小時、景觀工程設計簡介四小時、景觀工程施工與估價三小時、景觀工程施工實務六小時、植物材料之認識二小時、景觀植裁設計與施工六小時、放樣整地與排水四小時、生態工法理論與應用三小時、景觀工程勞工安全與衛生一小時、植裁工程之維護二小時、考試四小時,共計三十六小時。
五、各工程類別講師應檢附授課同意書資格,並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
現任或曾任大學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並有相關科系五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二)
大學校院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並有相關科系十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三)
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現任或曾任營建(繕)主管機關或專業團體主管職位二年以上者。
(四)
高中職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營建(繕)主管機關或專業團體之主管職位十年以上者。
六、受託單位應依各工程類別課程表分別規劃、編寫教材內容,並將正式教材送本部備查,課程教材由受託單位自行印製。
七、受託單位之講習場所用途,應符合教學、講習或集會規定,並符合有關建築、消防法規規定。
八、受託單位收費、參訓規定如下:
(一)
由受託單位按教材、結訓證明書、學員手冊之印製、教學場地租用、代辦午餐、行政事務、交通、宣導、講師鐘點費、講習資訊建立等實際費用,覈實編製經費預算表,向受訓學員收費(包括報名費及學雜費),每小時收費不得超過新臺幣四百元。
(二)
工程類別每班參訓人員不得超過四十名;報名人數二十名以上,應即開課。
九、受託單位應依講習對象類別,按講習時間先後編列梯次(期)辦理招生。
受託單位應成立教學工作小組,設置班主任、副主任、課務組、輔導組及庶務組,以利教學督導及輔導、服務等事宜。
十、教學考核及考試規定如下:
(一)
參加講習人員經考試測驗合格後,核發結訓證明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結訓證明書,並不得補考:
1、請假時數超過五小時。
2、曠課時間超過五小時(遲到、早退超過十分鐘,該節視同曠課)。
(二)
講習人員應親自參訓,如有代理上課情事,撤銷參訓資格,並不予核發結訓證明。
(三)
教學工作小組應派員駐班督導,每節課均按座次表點名,並隨時巡視上課情形,以提高講習效果。
(四)
考試規定:
1、由各受託單位自行命題。
2、考試時間:
(1)
帷幕牆工程考試時間為六十分鐘。
(2)
防水工程考試時間為六十分鐘。
(3)
庭園、景觀工程分為學科二科,每科考試時間為六十分鐘,術科一百二十分鐘,共計二百四十分鐘。
3、考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得申請補考,以一次為限;補考不及格,得重新參加全程講習課程。
4、學科考場每間應有二人或三人監考,並嚴格執行考試秩序,不得舞弊,舞弊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5、考試後五日內評定分數,考試或評定分數時,應通知本部監試,本部視情形派員參加。
6、受委託單位應訂定迴避條款,參訓學員不得擔任講師,或參加命題、閱卷。
十一、結訓證明書之核發規定如下:
(一)
講習成績合格者,由受託單位檢附結訓合格學員清冊、合格學員技師或建築師證書影本、每節課點名清冊或簽到(退)名簿、成績及講師及監考人簽到單等,並依本部規定格式(A4直式橫書)、內容,製作結訓證明書(稿)及檢附合格學員半年內相片,報請本部核發結訓證明。
(二)
結訓合格學員清冊,應註明學員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學經歷、通訊處、聯絡電話等基本資料,及技師或建築師證書號碼、發證日期。
十二、受託單位應將每梯次(期)技術講習講師、工作人員、學員基本資料、成績、學員結訓證明書清冊、出席紀錄(每節課點名清冊或簽到〈退〉名簿)等資料彙整建立電子檔,將電子檔及紙本送本部備查,並自行保存至少五年。
附件及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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