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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衛授疾字第1060100891號 |
主 旨:預告「港埠檢疫規則」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
三、「港埠檢疫規則」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衛生福利法規查詢系統-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二)
地址:1005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
(三)
電話:(02)23959825
(四)
傳真:(02)23945359
(五)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港埠檢疫規則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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