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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僑務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十六條。
三、「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ocac.gov.tw)「公告事項/法規」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僑務委員會綜合規劃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
(三) 電話:02-23272916。
(四) 傳真號碼:02-23566385。
(五)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委 員 長 吳新興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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